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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试驾4S店车辆上路行驶途中撞倒自行车,骑车人受伤起诉索赔。日前,北辰区法院审理认为,司机危险驾驶行为是事故直接原因,4S店未在安全区域试驾、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也存在过错。由于车辆投保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26万余元经济损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去年3月一天早晨,李某试驾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一辆小轿车,沿着普济河东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左右打轮测试车辆性能时,车辆失控向南侧滑,撞倒南侧在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小轿车又撞到道路南侧路缘石后侧翻,司机李某和骑车人胡某都受了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胡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胡某住院治疗,今年8月经司法鉴定身体构成多处伤残。经协商未果,胡某将李某、4S店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
被告4S店辩称,根据公司员工描述,试驾过程中,李某加速变更左右车道,不断左右打轮,导致车辆摇晃,当时员工明确提醒减速慢行,李某并未注意,该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根据所签试驾协议,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李某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其按陪驾人员指示操作车辆,4S店未尽试驾服务提供者应尽责任义务,事故是4S店过错造成,应由4S店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均认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法院予以采信。李某驾驶4S店试驾车辆发生事故,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未保证行车安全的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4S店在向李某提供试驾服务前,双方签订《试乘试驾同意书》记载了试驾线路,而4S店未在指定试驾区域将试驾车交由试驾人,发现其危险驾驶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4S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由李某和4S店共同赔偿于法无据;被告4S店与试驾人所签协议内容不能免除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经查共计2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按60%责任比例承担,4S店按照40%责任比例承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6万余元。 (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