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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15日晚,市民王先生拨打电话反映,他突然接到4S店通知,由于车辆限购政策出台,原订购车辆因“缺货”尚未到店,新车“买了一半”可能来不及申领牌照了,4S店表示要么赶紧换车、连夜办手续,要么退还定金、解除合同。
今年11月底,市民王先生在位于北辰区一家汽车4S店看中一辆福克斯黄色两厢汽车,双方签订《新车销售订单合同》,王先生交了1000元定金,由于当时没有同款颜色的现车,双方约定年底提车,届时签订正式合同并付清尾款。然而,昨晚,王先生突然接到4S店通知,因为本市突然颁布车辆限购政策,王先生订购的两厢黄色汽车未到店,由于时间紧迫,建议更换为店内现有的新福克斯三厢银色汽车,“连夜”办理相关手续,或许能赶上最后期限申领上牌照,对此,王先生不同意换车。4S店表示,没有办法,只能解除合同,退还王先生1000元定金。
针对王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齐跃律师。齐律师表示,王先生与4S店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汽车销售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定购单上包含了“商品名称、标的、数量”等主要元素,双方针对货物、款项、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等内容作出了具体口头或书面约定,“定购单”内容覆盖汽车销售合同的大部分内容,如注明车辆价格、数量、赠送配件等,定购单则具有汽车销售合同的性质。如果4S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王先生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当然,由于车辆限购政策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属于“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王先生可与4S店进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双方经协商,汽车销售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则应当再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车辆申领牌照、注册登记手续。王先生表示将会与4S店进一步交涉。(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