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人民网北京12月17日电(李楠楠)前空姐李晓航伙同他人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将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李晓航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2万元。
31岁的前空姐李晓航与32岁的某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师褚子乔、41岁的本市无业人员
石海东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今
天(12月17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
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李晓航三年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4万元,判处褚子乔二年六个月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石海东二年四个月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三人偷
逃税款上缴国库。
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二中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晓航、褚子
乔、石海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二中院经审理
于同年9月3日作出判决后,李晓航、褚子乔
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
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
重审,二中院于同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另
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件背景:
2012年该案一审时,检方指控称,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与褚子乔预谋,由褚子乔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晓航伙同石海东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晓航、石海东在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
2012年7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12年9月提起上诉。
经2013年10月10日再次开庭,李晓航的律师称,一审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的证据主要是海关核定证明、李晓航口供等,这些货物只有约11万元现货,其他绝大部分是“订单”。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关重新认定实际货物部分偷逃税款约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