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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临时占用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根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须经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方案时,能够采取迁移方案的,不得批准砍伐。迁移生态公益林内、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内树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植手续。
此外,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管理: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处每次迁移、砍伐树木一百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记者杨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