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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市新修订出台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昨天开始实施,新规对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人员以及二手房中介机构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收费标准。
新规明确,对新建商品住宅开展日常监管,各监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销售现场至少巡查一遍。重申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能无证售房或变相无证售房,采取内部认购、预定、优先选房、排号、发放VIP卡、招募会员等手段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的行为,都被视为无证售房。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通网签功能后,10日内应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销售人员照片和姓名等信息,销售人员信息应当与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中的信息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