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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83岁的老太太吴秀茹把社险中心告上法庭。她认为自己应享受后者支付的退休金,但被拒绝。昨天,和平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社险和平分中心拒绝支付原告6个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行为于法无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吴秀茹支付合计4718元。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其按日处70元罚款。
吴老太诉称,她根据规定向社险中心一次性补缴了15年的社保费用及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900元后,按规定享受每月674元退休金。2013年2月,其在首次领取时发现被告并未支付补发的6个月退休金。此后,她多次找被告协商被拒。
社险和平分中心辩称,吴秀茹是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在参加前,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规定,可列为被供养直系亲属,且其供养人即其老伴在2012年7月死亡,按规定可享受救济费。之所以拒绝支付其2012年1月至同年7月的退休金,依据是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关于领取救济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领取救济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其领取救济费之前和领取救济费期间不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供养老人死亡之月后六个月内不能享受城镇职工月养老待遇,自供养人死亡之后第七个月开始享受)。
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所适用的《处理意见》是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出具的,处室作为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所出具的《处理意见》只能在该行政系统内部有约束力,对外不产生适用效力。现被告社险和平分中心以一份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内部文件对抗一个已生效的行政合同,法院无法支持,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记者高立红通讯员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