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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高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在家庭聚会时,亲属之间发生冲突,她被打受伤,不仅花去一大笔医疗费,而且心理受到严重伤害。她想起诉自己的亲属,但不知道该怎么做。
王欢律师解答道,人身损害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中,通常受害人都会认为自身无论在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上都非常大。但是,损失数额的确定,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所举证据予以确定,而由此计算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预期往往存在差距。原因在于,一方面,受害人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熟知,所确定的赔偿事项不符合法律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受害人未妥善完整保留证据、或所提交证据与所请求事项不匹配。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请求事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受害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诉求事项后,再相应准备相关证据。
对于医疗费,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对于误工费、护理费,需要在确定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以及受害人收入、护理人员收入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对于交通费,一般应限于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对于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50元/天;对于营养费,在医院诊断证明明确需要加强营养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给付营养费标准为20-50元/天;对于残疾赔偿金,应以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以及年龄进行计算。(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