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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政府正式对外发布的通告称,为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乘用车辆2014年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市地税局有关部门介绍,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此次减征只限于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实施减征政策,购置的新乘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减征2个月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减征2个月后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10/12。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以及摩托车不在享受范围,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纳税人已经按照12个月缴纳全年车船税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到身份证地址所在地地税局办理退税手续。
本市车船税纳税方式包括四种:一是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二是在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三是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四是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办理补税、免税、退税的纳税人,属于单位车辆的,到其税务登记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车辆的,到行驶证注明的住址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记者霍艳华 通讯员曲明)
乘用车减征2个月后具体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应纳税额 |
减征2个月后年应纳税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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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270元 |
225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90元 |
3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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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450元 |
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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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900元 |
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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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800元 |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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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000元 |
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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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升以上的 |
4500元 |
3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