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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窝藏赃物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刘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34岁,曾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某,47岁,曾被判过无期徒刑,2011年9月释放。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以盗窃为目的,行至本市河东区某菜市场,趁失主张某购物之机,将其挂在电动自行车把上的一个装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电脑包盗走。后王某将此电脑让刘某暂为保管,被告人刘某明知此电脑为王某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刘某被抓获归案。赃物被收缴发回失主。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盗窃行为害人害己,既是对他人财产的侵占,又是对自身人格的践踏。我们作为健全的社会人,理应通过自身劳动换取生活资源,而不应通过攫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而对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的行为,同样也是犯罪,不但不能帮助保管,还要勇于揭发,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