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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本市制定并出台了《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驾驶者只能是下肢残疾人员,并且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登记证明后,方可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办法》明确了残疾人申请登记应当符合的条件:年满16周岁;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所驾车型符合准予上路行驶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
《办法》还规定,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明和残疾人证,同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对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上路,不得利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记者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