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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一男子竟举刀将同居女友及其女儿砍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昨天下午,市二中院依法将故意杀人犯张志祥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42岁的张志祥系本市人,其与被害人王某某(殁年35岁)于2011年5月相识后同居。同年10月29日22时,张志祥与王某某的女儿赵某某(殁年14岁)在租住处因琐事发生争执,随着矛盾的升级,张志祥冲动之下举起菜刀分别朝王、赵母女俩的头、颈部砍击数刀,致二人死亡。而后,张志祥拿走王某某、赵某某的手机等物,驾驶王某某的汽车逃离现场。后张志祥用王某某的信用卡提取现金2000元。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志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戴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