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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工厂在加工金属钉过程中,私设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日前,该工厂老板被西青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11年以来,本市西青区男青年方某在该区某村经营一家五金表面处理厂。在加工金属钉过程中,该厂私设暗管,将酸洗过的废水和电镀产生的金属锌通过暗管排放到周围环境中。西青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此种情况后,于2013年8月2日责令该厂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当月6日23时许,环保局工作人员在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在加工、生产金属钉,含金属锌的废水继续以暗管的形式直排到外环境。经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锌超过我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13.2倍。2013年9月25日,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外环境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