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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点评,按照新《消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这些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主动提示,充分披露,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必须是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包括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向消费者说明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等。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应当由经营者来举证。经营者举证不力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高额退款手续费同为“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同时还体现在经营者单方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条款,包括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等方面。
比方说,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格式合同中规定,“除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与卖方无涉,但卖方负有协助联络生产厂商之责任。”上海市消保委认为,此类条款减轻或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
其他如,教育培训行业收取高额退款手续费;婚庆服务行业超过法律规定设置违约金;健身服务行业规定消费者入会后不可退费等,均被视作经营者单方作出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上海市消保委点评,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条款自始无效,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若经营者违反了第一款规定,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除消费者主张使用的外,均属于可撤销的条款。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要求撤销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