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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仅因对向行走时发生身体接触,两名摊位紧挨着的商贩发生口角,一人因不冷静,抄起装满香油的瓶子将对方头砸破,这一瓶子香油最终让他付出了6000多元的代价。
原告张某和被告陈某都在农贸市场里卖东西,摊位紧挨着。一天下午,二人对向行走时发生身体接触,进而引发争论,张某挥拳打向陈某脸部,陈某不甘示弱,抄起一个装满香油的瓶子,朝张某头上砸去。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并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后被鉴定为轻微伤。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交通、鉴定等费用及经营损失共计2万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张某挑事在先,不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自己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8000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其中的80%即6400元。
德唯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被告用香油瓶砸伤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的后果,属于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原告拳打被告在先,对于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