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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咖啡店老板雇佣“酒托女”,以交友为名约男士前来消费,并以速溶咖啡和掺了雪碧的红酒冒充高档酒水,牟取暴利。对于上述行为,究竟是以次充好诱骗他人高额消费的民事欺诈,还是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刑事诈骗呢?
案情回放
“酒托女”约会骗消费
现年24岁的李某曾任河东区某咖啡餐饮店店长。2012年2月至3月间,李某组织四名漂亮女青年,以网上聊天、网上征婚、异性交友等名义,骗取多名男性被害人信任。女青年将被害人约至李某经营的咖啡餐饮店内见面,李某则用速溶咖啡和掺了雪碧的红酒,冒充高档酒水高价出售。上述人等共计骗取被害人92226元。
近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四名“酒托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不等,罚金8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检察官说
民事欺诈PK刑事诈骗
对李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李某经营咖啡餐饮店过程中,以次充好,招“酒托女”诱骗他人高额消费,属民事欺诈;二是李某等人行为的初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且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产生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首先,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其次,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不同,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使对方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基础上的,则构成诈骗罪;而行为人虚构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对方的判断,则可能构成欺诈。
律师观点
老板酒托均构成诈骗罪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晓东律师分析说,本案中“酒托女”无交友的真实意思,李某开咖啡店也并非通过正常经营行为获利,而是合伙设下骗局,诈骗成功后实施分赃。同时,被害人消费的酒水并非高档,其支付的价款也严重超出商家的一般利润。因此,李某的经营行为及“酒托女”的交友行为,仅是实现诈骗财物目的的依托,故诸案犯行为本质就是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