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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月17日共同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昨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早在去年《旅游法》颁布时,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启动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日前,完成了对2010年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和2012年版《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等四个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完整性基础上,根据《旅游法》,作出较大改动和完善的主要有三点。首先,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进行约束。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其次,根据《旅游法》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最后,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昨日,新版旅游合同一经发布,本市多家旅行社表示,暂时未接到更换新版本旅游合同的通知。他们表示,接到通知后会立即更换成新的合同。(见习记者马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