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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对于残疾人专用代步车使用范围、使用规定、规定车型以及有关运营情况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具有天津市户籍(或居住证)、下肢肢体残疾、上肢功能基本健全的残疾人;残疾人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三)所驾车型符合准予上道路行驶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的种类。
二、使用规定:《天津市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管理办法》对车辆的登记、上牌和使用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附);
三、规定车型:规定车型有六种,其中四款燃油型、两款电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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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型号 |
品牌 |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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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 |
BYD110 ZC-T燃油 |
山 崎 |
SAQ110PZC燃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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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 |
BYD110ZC-P燃油 |
富士达 |
FSD-3LDXX119Z-2电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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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淀 |
BYD150ZC燃油 |
奥美赛 |
M-2电动 |
四、禁止运营: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实行登记上牌规范管理,禁止使用代步车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活动,违反《办法》使用车辆的行为人将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
此外,《办法》还指出,驾驶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登记证明和残疾人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记者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