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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自己购买的一些标注为“处理”的商品,如衣服、鞋等出现质量问题,找到商家后,对方表示不能退换。市消协投诉部负责人介绍,处理品的确不享受三包服务,但有些商家故意混淆“特价”和“处理”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时要当心。
据了解,如果商品销售时就注明是“处理品”,即商品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且事先告知消费者不保修,而消费者也表示接受后,的确不享受“三包”服务。但出售此类商品,商家须在商品发票上注明“处理品”字样,并写明处理的真实原因。
与“处理品”不同,一些商家故意混淆“打折”、“清仓”、“特价”的概念,将这些商品也一律划归“处理品”,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因为经营者以清仓、打折、样品等特价出售商品,虽然目的很多,其本质仍然是属于一种营利行为。商家出售商品价格的下降不能成为其质量下降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推脱应尽义务的理由。不管商品的销售价格如何,只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商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出售商品质量瑕疵“三包”责任。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经营者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替消费者退货、更换、赔偿损失等等。
市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要主动询问商家售后有无“三包”服务,索要购货凭证,要查看发票正面是否标有“处理品”字样,并仔细查看发票的具体内容。商家以特价商品等为由不愿承担“三包”义务时,消费者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高小妹胡智伟通讯员陈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