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司机张某酒后驾车上路,经过一座立交桥时下车看指示牌没有拉住手刹,车辆溜车发生事故,民警处理事故时发现张某涉嫌醉驾。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某,男,62岁。2013年11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某驾驶灰色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立交桥上时将汽车停下看道路指示牌,其所驾驶的小客车竟突然溜车,撞到了后面汽车前部,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张某喝过酒竟然还驾驶机动车上路,因为没有拉住手刹才造成溜车,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所幸的是,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后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0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法院对张某做出上述判罚。 (记者王赫岩通讯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