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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利用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厂,采取编造事故发生时间并伪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手段骗取保险。本市一汽车修理厂老板骗保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车辆保险过期没问题,我可以让你走保险公司理赔,你把行车证、驾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现场照片给我就行了……”说这话的是天津市某汽车修理厂厂长张东。原来,几天前,车主李某驾驶凯美瑞牌轿车,在205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车辆保险期限已过,于是李某找到该汽车修理厂厂长张东询问能否保险理赔。张东让李某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把保险续上,就让他回家等消息了。过了几天,张东回复说保险有问题不好办,李某表示愿意修理,并向张东支付了4.8万元修车钱。后来,处理事故的警察找到李某核实是否走了保险时,李某才意识到事情真相,并即刻告诉张东将赔付款退回保险公司。
经审查,张东采取编造事故发生时间并伪造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手段,向中国人保申请理赔,骗取保险金人民币133600元。被举报后,张东才将骗取的保险金分两次退回保险公司。
检察官认为,本案中,张东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张东既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也不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张东虽然隐瞒保险事故发生的真实时间,伪造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不具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特殊身份,因此不是保险诈骗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明知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已过,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先完成肇事车辆的续保,随后编造了事故发生时间,并伪造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骗取保险款人民币133600元,其行为已经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诈骗罪。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记者孙毅通讯员张旭赵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