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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男,36岁。2013年12月的一天早晨6点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证的三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津塘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某交口时右转,遇被害人张某骑自行车沿津塘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骑行,三轮摩托车右侧后部与自行车左侧前部接触,造成张某受伤。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事故后,经查询,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遂到案。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开车一定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既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痛,自己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