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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将私家车停于小区楼下,不想被因大风吹落的屋顶瓦片砸损。事后,该市民找到房屋管理单位索赔,对方却以其未将车辆停入停车场及自然灾害不担责等原因拒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和平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房屋管理单位赔偿原告车主车辆修理费3900元。
市民李某住在和平区某小区内,2013年9月13日晚,李某将其海马牌小轿车停放在小区11号楼楼下。当晚由于风大,导致小区旁两栋小楼房屋上的许多瓦片被风吹落掉下,为此,李某的汽车后玻璃破碎,车顶损坏,后备箱受损。后李某为修复受损车辆花费维修费3900元。为此,李某以该房产公司对房屋疏于管理,给其车辆造成损失,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索赔车辆修理费3900元。
对此,被告某房产公司辩称,2013年9月13日晚大风,次日早上,其公司便对所属房屋进行排查,其间未发现李某居住小区有落瓦现象。原告称落瓦砸在了车上,但那些瓦片不属于被告管辖房子的瓦片,不属于被告赔偿的范围。而且李某本身也存在过错,应将车放在停车场,对于未停在停车场的车辆被告没有管理义务;同时,对于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也是不能预料的。所以,不同意赔偿。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车辆被砸受损系被告管理的房屋楼顶瓦片落下所致,经勘查现场,事发地点附近仅该小区房屋楼顶的瓦片与原告提供的受损车辆照片中车辆上及车辆附近散落的瓦片相一致。另外,根据被告于事发后组织人员对上述小区楼顶瓦片进行修缮的事实,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确认。被告系该小区房屋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对房屋楼顶瓦片的安全维护义务,致使其被风吹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关于被告所辩称属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之抗辩,天气状况并非其免责的理由,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辩称对于未停在停车场,其不具有管理义务之抗辩,原告车辆停在小区楼下,该停车位置并非禁止停车区域亦并非存在危险区域,故对于该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