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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公司职员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男,40岁,公司职员。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醉酒驾驶黑色东南牌小轿车沿河东区新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昌道交口,撞到一辆白色雪佛兰小轿车后部,造成人员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