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养殖观赏鱼期间,为节约成本,窃取民用电1万余度。鉴于该男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日前,西青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罚金1万元。
2011年10月4日至2012年12月24日间,本市中年男子刘某在西青区精武镇某村暂住处养殖观赏鱼。其间,刘某为节约成本,采取调表窃电的手段窃取民用电1.6万余度。后刘某被查获归案,并于今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鉴定,被盗民用电价值7800余元。事发后,刘某已退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