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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市一家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祝某某被指控收受522万元巨额贿赂,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原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且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今天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审法院认为,祝某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认定其自首。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市检二分院抗诉认为: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祝某某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处罚;二、祝某某不构成自首行为;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祝某某收受天津兴渤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贿赂3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