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报曾报道的市商务委干部宋某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为,宋某在为大港一加油站办理相关审批过程中,找其总经理借款10万属于“以借为名的受贿款”。
被告人宋某捕前为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流通业发展处副处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宋某利用在市商务委流通促进处负责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和行业管理及成品油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大港区港沙加油站企业法人变更、迁建延期、重新选址的审批过程中,受该加油站总经理窦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后于2010年8月,被告人宋某以借为名收受窦某现金10万元。
本案争议点是,10万元系借款还是以借款为名的受贿款。经查,被告人宋某因工作与窦某相识,其向窦某借款纯属于为窦某的加油站办理重新选址、迁建延期过程中,与窦某存在业务上的制约关系。借款数额达10万元无任何手续,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有违常规。其借款并非用于生活急需,宋某自述的借款用于家庭房屋装修之说,其妻对此不能证实,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证据显示其经济上足以有能力还款而不予归还。作为出借方窦某来讲,借给宋某钱是畏于宋某的职权,并且希望得到宋某的关照,非自愿性、主动性。二人之间的10万元往来显然是非正常借款,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1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款。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