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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10月15日报道的《利用职权拿钱替人“办事”》一案,于日前由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因犯有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宋某原系本市商务委员会某处室副处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大港一加油站企业法人变更、迁建延期、重新选址的审批过程中,受该加油站总经理窦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2010年8月,宋某以借为名收受窦某现金10万元。此后,宋某又于2010年8、9月间,在为一家石化公司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受该公司王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先后分三次收受王某现金1.5万元及内存2000元的银联卡一张。
2012年2月至8月间,宋某再次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违反相关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通过单位一名同事,为一家储运公司在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过程中提供方便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四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请托人戴某现金共计2.8万元。后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在掌握其受贿2.8万元事实的基础上,对宋某进行调查,宋某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宋某退缴赃款14.5万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