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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少年与伙伴进入铁路线玩耍时,意外被高压电击伤致残。事发后,少年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索赔损失。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封闭编组场,使原告得以随意进入,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不顾警示标志进入危险区亦有过错。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判令被告承担49%责任,赔偿原告184万余元。
2011年5月的一天,时年14岁的少年李某与几个小伙伴一同进入未封闭的天津铁路塘沽站新港编组场,几个孩子跨越五股铁路线路后,李某爬到停留列车上的集装箱顶部,不想,被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放电烧伤。后经全力抢救,李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身体多处烧伤并双下肢截肢,造成六处伤残。事发后,李某在父母的支持下就此事起诉至法院,要求铁路部门赔偿各项损失400余万元。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受害人李某治疗尚未结束,致使鉴定不能。2012年6月25日,李某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被告铁路部门先行给付李某治疗费18万元。之后,本案中止审理。2013年9月,李某再次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本案恢复审理。
诉讼中,被告铁路部门辩称,一、原告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进入铁路编组场和攀爬列车上的集装箱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原告为了跳到另一个集装箱上,想要伸手拽住头顶铁绳(实际是高压接触网导线),是原告触电受伤的直接原因。二、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该编组场四周警示标志齐全,场内接触网支柱上均设有“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而原告已经14周岁,对警示标志的内容及攀爬列车和高压电的危险性应当有完全的认知能力。事故发生后,铁路员工积极施救,并垫付了医疗费29万余元。三、本案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被告依法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同意承担20%以内的赔偿责任。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铁路部门是从事高速运输的高危企业,且事发场站内设有密集的高压电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而被告没有封闭编组场,可以使原告随意进入,故可以认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大赔偿责任。而李某受伤时已满14周岁,应该对场站内“禁止入内”、“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有所认知,故应当能够预见自己攀爬到集装箱顶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自身也具有过错;李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教育未成年人远离高度危险作业场所、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监护职责,导致原告触电受伤致残,在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上有重大过错。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李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但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被告承担全部损失49%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铁路部门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4万余元,扣除原告借支的医疗费29万余元和被告已经支付的后续治疗费18万元,实际再赔偿137万余元。
法官提醒
结合此案,承办法官提示,根据我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同电压的高压线下均需设置不同范围的保护区,电压越高其保护区范围越大。换言之,高压线下存在一定的放电区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普通人,即使不直接触碰高压线网,在较近的距离范围内也会被高压线放电击伤。因此特别提醒市民一定不要在距离高压线过近的地方从事作业,特别是未成年人不要在高压线附近玩耍,避免造成巨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