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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污水井塌陷,一花甲老妪在经过时摔倒致骨折。事发后,老人起诉“肇事”污水井的产权单位赔偿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井盖疏于管理且未设警示标志,应承担70%责任;原告未尽注意义务,自担30%责任。由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万余元。
2013年2月22日下午,64岁的邱大娘途经南开区一栋楼房楼下时,由于该处有一个污水井,且井盖周围的路面出现了塌陷,邱大娘不慎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邱大娘“左胫腓骨下端骨折”。此后数月,她共花去医药费4200余元。为讨个说法,邱大娘将“肇事”污水井的产权单位某手表公司告上法庭,同时提出,该公司应对污水井进行日常维修保养,由于其疏于管理,致污水井塌陷,自己倒地受伤,所以要求该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对邱大娘的受伤表示同情,但其公司不该对此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求。首先,不能确定邱大娘的伤是由于涉案污水井塌陷造成的;其次,其公司不认为该污水井是在其管理范围之内。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就诊时间与其报警记录相吻合,故原告受伤时间,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证明,明确污水井旁的楼系被告公司的职工宿舍,产权归被告所有。依照《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38条之规定:“自建排水设施、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托单位负责。”而被告未出具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地的井盖非被告管理范围,故被告以“没有产权证,不清楚产权归谁所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以采信。由于原告受伤系因被告作为产权单位对井盖疏于管理,使井盖周围路面塌陷,且未设立警示标志消除事故隐患而引起的,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没有观察周围环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摔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依据双方的过错与最终的损害结果,原告应当承担3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