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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一致——写在天津市人大60年之际
天津北方网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在哪里?就在我们身边的政治生活中。
1954年8月9日至13日,天津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市建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们看到,在这一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上,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不移、贯彻始终。唐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弘扬引滦精神,抗击非典,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滨海新区改革开放,空间发展战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160余件决议决定,使市委的决策部署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宪法和法律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要职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451件。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天津市绿化条例》,贯彻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汇集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智慧,为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一系列创制性的法规,使改革于法有据,为推动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奠定了法制基石,凸显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我市人大的有为,证明“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