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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读者赵先生:我是一名退休职工,最近打算找一份工作“再就业”,可不知该怎么签协议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希望向专业人士了解一下。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本市律师王根余提示,退休职工由于已享受退休待遇,因此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工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退休职工“再就业”,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劳动报酬及补贴等方面,有被拖欠或不按时发放的可能,因此应在签协议时做出详细约定,马虎不得。
退休“再就业”,要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以保障能按时领到报酬及各项待遇。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时,最好约定全面、详细一些,比如可以享受的电话费、交通费、餐补等各项补贴,以及出现伤残情况时如何补偿,用工期限等内容。要保存好劳务合同及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务用工关系的证据,比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卡、工资折。一旦发生纠纷,上述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益。如果有的权益没有约定,但依据法律仍然可以享有。比如因工受伤、致残、死亡,可依法要求用工方承担医药、交通、用工期报酬、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住宿、丧葬及精神损失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