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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张某,男,24岁,辽宁人,曾在本市河东区某饭店打工。2013年底的一天中午,张某在其打工的饭店员工宿舍内,趁室内无人之际,成功盗走同事刘某在衣柜背包内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行卡一个及存折一个,随后逃往大连市。一周之后,失主刘某找到张某并将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后张某被押解回津。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23元。被盗电脑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失主。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依靠盗窃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我们要在观念上树立抵制犯罪的意识,以辛勤的劳动为自己谋得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