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是窃贼,仍每天接送其进行盗窃,并接受其用赃物折抵车费。近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 41岁,无业,曾因抢劫、盗窃两次被判刑。被告人张某,48岁,出租汽车司机,曾因盗窃两次被判刑。2013年6月至12月间,李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于凌晨1时至4时许,至本市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多处住宅小区,由张某在路边等候,李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片捅开住户门锁,实施入户盗窃,盗窃金额共计12000余元。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李某实施盗窃后仍以每天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开车接送李某往返盗窃现场,并参与分赃。其间,李某先后用盗窃的两部手机、一台戴尔电脑和一台iPad平板电脑折抵张某的包车费用。失主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被告人李某和张某抓获归案。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鉴于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