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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速递员在送快件期间撞伤他人,后伤者为挽回损失一并起诉了多个被告。原来,该速递员的雇主所经营的速递公司是一家知名速递公司的加盟店并使用其品牌标识,速递员虽受雇于该个人,但实际是为该知名公司服务。结合该事实,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述知名速递公司承担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0.4万余元。
2013年4月10日11时50分,男青年董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本市北辰区一小区送快件后,出小区时骑车转弯中因路北侧的车辆挡住了视线,没有看到骑车的范某,临近发现后,董某又未按规定停车让行,以致范某躲闪不及侧翻倒地。经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董某负全部责任,范某不负责任。同年10月,范某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为:左下肢损伤,10级伤残。
事发后,伤者范某一方经查得知,董某系男子魏某雇用的员工,魏某是本市一家速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上海一家知名速递公司天津北辰区二部负责人。事发时,董某正在送达该上海公司的快件。结合这一情况,范某将董某、魏某及上海某速递公司、本市某速递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6万余元。对此,被告上海某速递公司辩称,被告董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事故车辆也不是其公司的,被告魏某经营的快递公司与其公司系加盟关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魏某的速递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董某从事送达快件业务的工作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董某的雇主赔偿,董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董某及被告魏某均表示二人系雇佣关系,魏某虽是被告本市某速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魏某在询问笔录中称其系被告上海某速递公司天津北辰区二部的负责人,且该公司对此也认可。综上,被告魏某雇用被告董某系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董某从事送达快件业务工作的受益人系上海某速递公司,该公司是董某的雇主,故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该上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原告发生的实际损失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