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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为在歌厅里发生的一些琐事,犯罪嫌疑人聚众对他人进行报复,致人受伤。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聚众斗殴、抢劫案提起公诉。
李某,女,26岁,无业。张某,男,23岁,无业。2013年12月20日21时,李某在本市河东区某歌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矛盾,产生报复心理,遂纠集张某、梁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转天凌晨1时许,在河东区某小区附近,张某、梁某、周某持铁棍对被害人陈某、赵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陈某右胫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右腓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小腿软组织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在张某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时,向被害人陈某索要手机一部及现金500余元。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
鉴于李某系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