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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北辰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发展,鼓励国内外客商在园区投资兴业,入区新建项目除享受国务院赋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之外,北辰科技园区管委会特制订本鼓励政策。
一、对入区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政策
凡在园区注册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入区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税率15%)待遇外,还可享受如下鼓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一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之后二年,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3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二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25%的资金扶持。
2、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在1001-3000万元的项目,二年免交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二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二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30%的资金扶持。
3、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在3001-5000万元的项目,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40%的资金扶持。
4、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在5001-8000万元的项目,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45%的资金扶持。
5、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在8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资金扶持。
二、对入区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鼓励政策
凡在园区注册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入区外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税率15%的待遇外,还可享受如下鼓励政策:
1、注册资本在200-5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开始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25%的资金扶持。
2、注册资本在501-10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开始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40%的资金扶持;而且对其土地出让价格可在园区标准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3、注册资本在1001-20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开始四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四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资金扶持;而且对其土地出让价格可在园区标准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4、注册资本在2001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开始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园区发展基金”给予100%的资金扶持;并从企业开据第一张发票起四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区留成部分,给予60%的资金扶持;而且对其土地出让价格可在园区标准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三、凡享受园区鼓励政策的企业,可持相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到北辰区财政局办理财政扶持手续。
四、凡在园区注册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入区非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可参照入区高新技术企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凡在本鼓励政策实施之前的入区企业,不在享受鼓励政策范围之内。
六、本鼓励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并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