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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尽快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河东区科技大会精神及《中共河东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研发中心必须在河东区注册纳税,研发中心的创办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经济实力,能为研发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保证。
(二)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目标,具有实施目标的技术机构和科研开发能力。企业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企业每年的科技投入经费应占企业总收入的10%以上。
(四)企业具有较健全的技术开发保证体系,并在创建过程中有相应的资金和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基础设施。
(五)企业应有一个团结、奋发进取的领导班子和结构合理、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有优秀的技术、学科带头人。
二、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
(一)由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河东区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考核、复审等工作。
(二)区科委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申报的受理工作。申报创建企业研发中心的单位,提交《河东区企业创建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河东区企业创建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区科委初审后报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小组。
(三)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平衡后,对创建企业研发中心项目做出认定。
(四)创建单位根据认定意见,同区科委签订《河东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计划任务合同书》,根据项目计划下达的任务开展工作。
三、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进行储备性研究;重点从事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每年应有1-2个高新技术产品投入生产。 (二)推动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合作交流。以项目为纽带,组织产学研共同攻关,解决企业重大技术难题;以多种方式吸引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共同开展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开展国际、国内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三)培训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分利用与中心进行技术合作单位的学科优势和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在企业内部培养一批既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又善于产业化运作的人才,使企业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其他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开展技术服务,发挥企业研发中心的技术辐射作用。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面向市场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辐射。
四、企业研发中心创建经费的来源及相关政策
经费实行产学研单位自筹和政府专项经费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一)每个研发中心创建的总投资应在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主要由创建研发中心的单位担负。
(二)每建立一个研发中心,根据研发中心认定小组对项目的认定,区科委从科技三项费中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引导资金。
(三)研发中心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优先享受在区内立项及资助。
(四)新创建的企业研发中心,对研发中心的主办单位,3年内可享受该主办单位当年交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留区部分40%的奖励。
五、加强对研发中心引导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区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研发中心的管理,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区科委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术研究开发、试验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凡因故不能继续实施计划或撤消企业研发中心的,将停拨或视具体情况清理和追缴已拨的引导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