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市教委近日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与其办学层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任)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比20,学校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此标准还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民办培训机构按其办学地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学校自主设置专业和课程,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符合教学规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适当教材。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有不少于40台较新型号的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