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39岁,大专文化,家住天津市静海县。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在一家烧烤店吃完饭后,醉酒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沿天津市河东区崂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山东路交口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路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张某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5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车危害极大,我们要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约束自身行为,以防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触犯法律,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