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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多人参与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等人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29岁,职专文化,无业,家住天津市津南区。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购买了一支“654K”式枪形物,并将该枪形物焊上枪管进行改制后装上4枚弹形物。2013年11月,王某伙同另一被告人李某在本市河东区某小区一幢楼楼下以13000元的价格将该改制后的“654K”式枪形物及4枚弹形物通过被告人刘某卖给被告人孙某。后民警从孙某处收缴该“654K”式枪形物及4枚弹形物。经鉴定:从孙某处收缴的“654K”式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后经群众举报,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被民警抓获,孙某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另外,被告人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其在位于本市津南区的住所内私藏2支长枪。后民警从该处收缴2支枪形物及4枚弹形物。经鉴定:一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是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王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违反枪支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孙某、李某无视国家法纪,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四名被告人在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孙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容易诱发持枪抢劫、持枪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具备法律规定持有枪支的人员,切勿因为一时好奇或企图持枪犯罪而从非法渠道购进枪支、弹药,否则必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