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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规范本市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本市近日出台《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施行。据介绍,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按照不超过面积热价30%制定。
根据办法,供热计量价格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据介绍,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热户。用热户应从每年度6月1日开始,持上一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新建居住建筑入住后的第一个采暖期进行计量抄表试验,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取采暖费;第二个采暖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用热户可申请第一个采暖期按供热计量收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其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照供热计量交纳采暖费。办理暂停或恢复用热的用热户,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热能补偿费。热量表因用热户人为损坏的,供热计量收费按面积热费的120%进行结算,并由用热户对热量表进行赔偿。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室内温度无法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按本市相关规定退还采暖费。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本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