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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骑车行进中突遇一大型犬,以致倒地受伤。事发后,虽然交管部门介入处理,却无法确认事故形成原因。伤者为讨说法,将养犬人告上法庭。日前,河北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并未违章行驶,被告无证养犬且未牵领,存在过错,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2300余元。
2013年1月10日7时15分,市民方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河北区小红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昌桥口附近时,一只大型宠物狗在无人牵领的情况下由小红星路西侧便道由西向东横过马路,因躲闪不及,方某电动车前部与宠物狗身体接触,随即倒地受伤。事发后,方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上下唇黏膜裂伤、鼻外伤——鼻骨骨折。该起事故经交管部门介入,得出了无法确认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结论。但方某及伤人宠物狗的主人均确认,方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违章违规行驶的行为。此后,无故遭遇“飞来横祸”的方某为讨个说法诉至法院,要求“肇事犬”的主人杜某赔偿其医疗费、经营门脸租金、雇工费及误工费共计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杜某辩称,事故发生时是方某撞到了狗,而不是狗撞到了方某,所以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宠物狗并未依法办理养犬证,属于违法饲养,且事故发生时,杜某并没有使用牵领绳对该狗进行牵领。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被告在没有办理养犬证的情况下非法饲养宠物犬,且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对狗进行牵领,作为动物饲养人,被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医疗费票据共计1368元,依法确认;确认原告误工期14天,误工费96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经营门脸租金及雇工费,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因本起事故导致上述损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上述两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