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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今晚报记者王赫岩通讯员公轩志安)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于提倡安全文明有度燃放,对于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效净化空气环境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据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新《办法》相比旧《办法》有五大改变。
变化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同时,突出了社会各方面对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的社会责任。如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变化二:第十条、第十四条对烟花爆竹的零售做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零售点的设置布局、安全条件等提出具体要求外,还明确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农历正月初五。这款规定对零售企业的限制进一步加强,对从源头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起到了积极作用。
变化三:对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不文明燃放行为,并特别提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看护”。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变化四:第十八条对燃放时间做出了严格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特别提醒广大群众的是,外环内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也将受到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将受到治安处罚。变化五:明确了宾馆、酒店、婚庆殡仪服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