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维护运营秩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本市对原有的《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将于近期颁布实施。规定中明确了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16种禁止行为。
“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根据新《规定》,16种禁止行为包括:禁止阻碍列车正常运行;禁止强行上下车;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入区域;禁止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禁止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禁止携带动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吸烟,动用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禁止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禁止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禁止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健身、派发物品、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行为;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禁止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禁止占用消防、疏散等专用通道;禁止使用滑板、轮滑鞋;禁止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新《规定》还对逃票、持伪造乘车票乘车等行为作出规定: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使用伪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今年9月,本市在轨道交通部分车站实施安检,今年年底前,所有轨道交通车站将全面实现安检,并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