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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男青年杨某在酒吧内因怀疑他人辱骂自己,遂纠集众人殴打对方。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被告人既没有剃光头、也没有穿“号服”、戴戒具,而是一袭便装坐在被告席上受审。据了解,今后这将成为该院审理一般刑事被告人的“庭审常态”。
据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即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依据。根据该原则,在法院判决前,不应以对待罪犯形式对待被告人,这也是近年来“去犯罪化标签”的一个主导思想。
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穿着带有看守所标识的马甲(号衣)、戴戒具、剃光头出庭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无罪推定原则看,这种现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趋势和现代法治文明,而且在刑事诉讼中,过于强调被告人的义务,而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此,和平区人民法院与公安和平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从几方面去除庭审中对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一是看守所不得强行给被告人理剃光头;二是开庭时,不得要求被告人穿着具有监管机构特征或附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饰,被告人可以穿着自己的正装或便装参加庭审活动;三是开庭时,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笼;四是开庭时,为被告人提供桌椅、纸笔,保障其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五是庭审时间较长的,应保证被告人必要的就餐、休息时间。但为保证法庭的严肃性和安全,与法庭氛围相悖的服装是被禁止的,对于被告人有逃脱可能的,涉黑、涉恶的,有自伤、自残可能的,则不解除戒具。
和平法院开审聚众斗殴案
疑人骂己纠众伤人
一名男青年在酒吧内,因怀疑他人辱骂自己,遂纠集众人殴打对方。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今天上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7月1日凌晨1时许,杨某及宋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和平区柳州路一家酒吧内,因猜疑许某等人辱骂自己,分别纠集赵某、韩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至酒吧门前,对许某、霍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许某、霍某面部受伤。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9日将杨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许某上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颧部及鼻部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霍某右侧鼻骨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部及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庭上,被告人杨某对上述指控事实并未提出异议,表示认罪。截至记者上午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