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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读者陈先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我想了解一下庭审中哪些可以成为证据?如何能让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更强?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本市河东检察院检察官王欣钢、李佳介绍,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证据包括QQ聊天记录、微博、微信等,由于其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效力问题十分重要。要让证据具有效力,其应具备客观性,与事实具有关联性,取得手段要合法。证据要有完整性,电子数据当中的一些话应是当事人真实意图,不应存在被剪切、删改、篡改等情况。取得方式要合法,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效力将大大降低。为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可借助公证、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公证和鉴定。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数据证据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