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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根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今天起,本市将成立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轨道交通集团及相关区县综合执法局组成的专项治理小组,对轨道交通范围内违规行为开展为期1个月专项治理行动,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16项行为以及6项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将被禁止。
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16项被禁止行为
一是,阻碍列车正常运行;二是,强行上下车;三是,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四是,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五是,醉酒者、传染病患者、无监护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六是,携带动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七是,吸烟,动用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八是,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九是,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十是,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十一是,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健身、派发物品、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行为;十二是,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十三是,占用消防、疏散等专用通道;十四是,使用滑板、轮滑鞋;十五是,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十六是,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6项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行为
一是,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二是,损坏车辆、隧道、桥梁、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三是,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四是,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五是,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拉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六是,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