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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在天津自创区实施
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解决了企业科研人员在获得奖励股权但尚未取得股权收益的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存在困难的问题。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
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股东转赠股本的个人所得税5年分期缴纳
解决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