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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5月18日,记者从天津市环保部门获悉,本市将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开征施工扬尘排污费。
大气环境“杀手”烟粉尘
根据本市的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烟尘和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对于我市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相当大。从今年第一季度的环境空气质量来看,PM10同比降幅最小,三月份PM10不降反升,说明针对烟粉尘的污染控制仍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现行的烟粉尘排污费收费标准是国家2003年发布的,即烟尘0.275元/公斤、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0.15元/公斤。10多年来,随着污染治理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治理设备价格以及人工成本的增加,烟粉尘治污成本随之上涨,现行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经测算,烟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治理成本约每公斤1.5元)。
为此,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烟尘和一般性粉尘两项污染物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环保部要求,借鉴北京的经验,开征施工扬尘排污费。
排污费调整“奖优罚劣”
将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开征施工扬尘排污费,将发挥经济政策促进治污减排作用,体现“奖优罚劣”,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对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排污单位,实行低排放低收费,对于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排污单位,实行高排放高收费。
比如,燃煤电厂,它的燃煤设施达到了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照征收标准的10%,即原征收标准(0.275元/公斤)计征排污费。或者一家散体物料堆场,对散体物料采取了全密闭贮存、装卸的,不征收其排污费。另外,像建筑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工地严格落实了“五个百分之百”控尘措施,在核减扬尘排放量的同时,按照征收标准的50%计征排污费。
天津市环保部门介绍,鼓励性政策将有利于提高排污单位的治污减排积极性,加快产品和技术升级改造,进而形成全社会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
征收标准:高排放高收费
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考虑本市空气质量状况和烟粉尘(含施工扬尘)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将烟尘由每公斤0.275元调整到2.75元,一般性粉尘由每公斤0.15元调整到1.50元,均比原来提高了10倍。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0元。
(一)对可监测烟尘、粉尘排放浓度的单位,按照排放浓度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比例,实行“低比例、低收费,高比例、高收费”的办法。即:
1.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与规定排放标准限值的比例在20%以下(含20%)或燃煤设施达到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征收标准的10%计征;
2.在20%至50%(含5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减半计征;
3.在50%至100%(含10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计征;
4.超标排放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
(二)对无法监测排放浓度的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以及施工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含施工扬尘),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即,对采取控尘措施的单位,依据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核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不核减排放量;对不采取任何控尘措施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
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征收的排污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款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为确保排污费的征收,我们将新增和调整收费标准项目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公示,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收公信力。同时,加强排污费征缴力度,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有效避免截留、挪用、坐支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据了解,近年来,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以奖促制”等方式,围绕着控煤、控尘、控工业污染、控车、环境监管预警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改燃、煤炭清洁化利用、优质煤补贴、建筑工地及堆场扬尘治理、道路扬尘治理、淘汰黄标车、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2015年,本市市级部门预算安排排污费支出2.25亿元。(北方网新媒体记者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