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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活力。
住宅可以作为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规定,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大大降低了创业门槛和成本,同时,对“住改商”做出明确规定,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但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属于禁止性行为,这意味着申请人将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才可以进行登记。
登记材料“瘦身”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登记时,只需提交格式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管理办法》在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中减少了其他证明文件,其中也包括减少了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交相邻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对于该场所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相关要求,出租方或使用者应当知晓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因提供住所或经营场所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记载于公示系统。
登记场所须先取得合法使用权
《管理办法》规定,在登记前,市场主体对登记场所必须要先取得合法使用权,这就意味着该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真实、合法并且安全。违反了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是根据登记法规规定负责对投诉、举报、抽查发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的处理,包括通过信用公示系统将住所或经营场所失联市场主体列入异常名录;对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反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其他规定的,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禁止性条款进一步明确
据介绍,《管理办法》中创设了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规定。如明确禁止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宅用房;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等。(北方网新媒体记者晁丹 通讯员李彦 查晓冬)